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原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变更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5、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7、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新增加的境外股东。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换照时提交)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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