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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